要 旨: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一定金額,經報奉 行政院
核定為新台幣壹百萬元
主 旨: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一定金額,經報奉 行政院
核定為新台幣壹百萬元,請照辦並轉知所屬照辦。
說 明:一 本件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報奉 行政院
以七十年六月二十四日 (70) 台法字第八六二○號函核定。
二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
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應
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此項一定之
金額,業經行政院核定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