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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1 07:0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80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一定金額,經報奉  行政院
核定為新台幣壹百萬元
主    旨: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一定金額,經報奉  行政院
          核定為新台幣壹百萬元,請照辦並轉知所屬照辦。
說    明:一  本件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報奉  行政院
              以七十年六月二十四日 (70) 台法字第八六二○號函核定。
          二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
              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應
              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此項一定之
              金額,業經行政院核定如主旨。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92-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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