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之移送機關僅檢附加騎縫章之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書文件影本
即可,如移送機關仍檢附原本,應儘速檢還原本,如未檢還致原本遺失或
有損毀等情形,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主 旨:移送機關將案件移送執行時,檢附加騎縫章之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書文件影
本即可,必要時,再行調閱原本,如移送機關仍檢附原本,各處應以影本
附卷,儘速檢還原本,迭經本署以 90 年 4 月 23 日行執一字第 00102
2 號、90 年 11 月 7 日行執一字第 600334 號等函示有案。各處如未
檢還致原本遺失或有損毀等其他情形,應自負其責,本署亦將不定期檢查
,發現有未遵照辦理者,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請 查照。
說 明:本文請影印交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親自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