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受理陳情事件時,不應拘泥書狀名稱,而應循聲明異議程序辦 理
主 旨:行政執行處受理「陳情」事件,應探求陳情人真意,如陳情意旨係對於具 體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有所主張,顯屬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事項範疇者,不應 拘泥書狀名稱,而應循聲明異議程序辦理,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