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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7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相關文書之送達,應參酌有關送達之規定,並
訂定統一格式,以利業務執行
主    旨:稅捐稽徵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移送行政執行相關文書之送達,建請
          參酌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統一訂定送達證書格式或
          使用法務部訂頒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以為送達文書之證明。
說    明:一、按行政機關之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對其發生效力,並於其未
              依限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移送本署各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
              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參照),是以合法
              送達之行政處分或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係移送行政
              執行之法定要件。
          二、法務部 89 年 7  月 20 日法 89 律字第 000254 號函檢送之行政機
              關文書自行及交郵政機關送達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於義務人非
              親自收受文件或未能收受文件時,便於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為補充
              送達、留置送達及寄存送達,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依法應檢附之處分書及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
              仍不履行等文件之送達證明,固不以法務部前開「送達證書」統一格
              式為限,惟仍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6 條之規定。目前各稅捐稽徵機
              關送達行政處分等文書之證明文件,有以郵局雙掛號回執為之者,有
              稅捐稽徵機關自行設計之證明文件(掛號回執),不一而足,建請參
              酌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統一訂定送達證書格式
              或使用法務部訂頒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以利行政執行業務之進
              行。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215-2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