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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1:1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500041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高雄市監理處對於執行期間已逾五年之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執
行及其法律性質等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  貴處函詢「一、高雄市監理處函詢執行期間已逾五年之執行(債權
          )憑證,得否再移送執行?二、執行期間之法律性質為何?」復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5 年 7  月 21 日雄執三字第 0951300048 號函。
          二、「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
              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
              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規定,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
              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本法修正
              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
              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前項關於第七
              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第 42 條定有明文。是以,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
              (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2  項),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其
              執行期間起算日為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即 90 年 1  月 1  日)
              起算(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法務部 92 年 8  月 18 日法
              律字第 0920032345 號函釋參照。
          三、次按,「…另如係基於行政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
              通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第 7  條、第 42 條第 3  
              項參照)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消滅
              時效問題無涉,本部 90 年 3  月 22 日法 90 令字第 008617 號令
              釋有案。…」經法務部 93 年 8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30024946 號
              函釋在案(同意旨,法務部 93 年 4  月 26 日法律字第 093000986
              2 號、92  年 10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20040708 號、90  年 3  月
              22  日(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函釋參照)。是以,執行期間之規
              定,與消滅時效問題無涉,無時效中斷、不完成之適用。是其起算日
              起 5  年,未經移送執行者,此項期間即屆滿,發生不再執行之效果
              ,所謂「不再執行」係指不再開始執行程序而言(參照楊與齡教授著
              強制執行法論 94 年 9  月版第 696  頁)。又,所謂「但自五年期
              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係指該等行
              政執行案件於行政執行處已開始執行,尚未終結者,最長之執行期間
              為 10 年(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加 5  年尚未執行終結,即不得
              再執行)。如行政執行案件已經執行終結,核發執行(債權)憑證交
              移送機關(債權人)收執,既非「尚未執行終結者」,即無行政執行
              法第 7  條第 1  項但書之適用。是以,本件  貴處決議:「本件不
              得再移送執行」,本署贊同此結論。至於「執行期間」之法律性質,
              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性質」(楊與齡教授著,強制執行法論 94 年
              9 月修訂版第 696  頁),有認執行期間性質係「法定不變期間」(
              94  年 8  月 26 日法務部行政執行法研究修正小組第 2  次會議資
              料參照)目前學界尚無定論,法務部行政執行法研究修正小組對於行
              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將來修法方向是否予以修正或刪除,仍在討
              論中,併為敘明。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79-8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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