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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160011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9 日
要  旨:
擔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動產經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時,得移送行政執
行處執行
主    旨:貴處函詢關於擔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動產,經地方法院裁定准予拍
          賣該抵押不動產時,究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抑或應向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0 年 9  月 4  日中執廉 90 年營稅執特專字第 1990 號
              函。
          二、有關旨揭提案情形,移送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並檢送本署法
              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 91 年 7  月 19 日第 24 次會議紀錄(含附件
              )乙份參考。至  貴處所詢具體個案應如何處理,貴處仍應本諸權責
              依法妥慎為之。

附件  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4 次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1年7月19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地點:本署會議室
          主席:林署長雲虎                                
                                          記錄:陳慶平
          出席:楊委員與齡、林委員克昌、陳委員金鑑、翁委員鈴江、李委員郁貞
                、李委員少珍
          請假:張委員登科、楊委員順成、吳委員翠鳳
          列席:黃主任秘書清赤、楊行政執行官美華、陳行政執行官品秀、陳行政
                執行官奇星
          一、主席致詞(略)
          二、宣讀本會第 23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備查。
          三、討論事項:
          (三)提案三:有關擔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動產,經地方法院裁定
                准予拍賣該抵押不動產時,究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抑應向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不無疑義。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詳如附件)
                2.決議:提案情形,移送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附件  2:討論事項(三)提案三:有關擔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動產,經地方
          法院裁定准予拍賣該抵押不動產時,究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抑應向地
          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發言要點(依委員發言次序)。
          一、李委員郁貞:
              採甲說或乙說,都沒有不可以的道理。
          二、翁委員鈴江:
              視抵押物之所有人是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而定,若抵押物之所有人是
              納稅義務人,因為抵押物是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因此移送行政執行處
              執行沒有什麼問題。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所有,依民法規定應向法院
              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李委員少珍:
              法院及行政執行處都有權處理,站在行政機關之立場,以移送行政執
              行處執行較有效益。
          四、陳委員金鑑:
              此提案之焦點應該是討論行政執行處受理後應如何處理。
          五、楊委員與齡:
              目前行政執行法上所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實上已經沒有什麼限
              制,所以提案情形擔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動產也可以說是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建議結論採「假設移送機關將法院准予拍賣擔保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動產之裁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執行處得予
              受理。」之見解。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31-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