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詢得否以郵局出具之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據以認定已合法送達
應受送達人之證明文件而移送強制執行乙案
主 旨:關於貴處函詢得否以郵局出具之「(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
替代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完成送達並據以強制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1 年 8 月 20 日北執禮字第 0910700203 號函。
二、查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檢附之合
法送達應受送達人之證明文件,應指足以認定為已合法送達應受送達
人之證明文件即可,該文件包括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送達證書、郵件
投遞單位(郵局)出具之「(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等
,惟該文件是否足以認定為已合法送達應受送達人之證明文件,行政
執行處仍應就具體個案文件形式上所示(例如何人簽收)而依法審查
判斷。準此,移送機關移送貴處執行所檢附之郵件投遞單位(郵局)
出具之「(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若足以認定為已合
法送達應受送達人之證明文件者,則應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合法送達應受送達人之證明文件。至具體個案之審查判斷,貴
處應本諸權責依法妥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