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移送行政執行之案件,每一批不應超過三百件,並將同一義務人之 案件納入同一批次
主 旨:為使執行案件之分案順利進行,各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移送行政執 行之案件,其數量龐大者,請自行分割分批次移送,每一批以不超過 3 百件為原則,同一義務人之案件並請儘量納入同一批次。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