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釋示各院、檢羈押或聲請羈押中之被告,同時亦執行觀察勒處分者,於觀
察勒戒期滿釋放時,原羈押機關如不續押,是否應同時開具觀察勒戒釋放
通知書,及原羈押被告部分之釋放通知書
主 旨:貴所函請釋示關於各院、檢羈押或聲請羈押中之被告,同時亦執行觀察勒
戒處分者,於觀察勒戒期滿釋放時,原羈押機關如不續押,是否應同時開
具觀察勒戒釋放通知書,及原羈押被告部分之釋放通知書乙案,復如說明
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北所傑總字第三三一九號函。
二、本案經本署擬具意見報奉 法務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法 87 檢決字
第○二八五四三號函核復准予備查。
三、本署意見如下:原為各法院或檢察署羈押或聲請羈押中之被告,同時
亦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於觀察勒戒期滿時,應聯繫原繫屬之法院或
檢察署是否續押,如不續押,應俟收到釋放通知書後,方可釋放;亦
即應俟該案繫屬之法院或檢察署同時開具觀察勒戒釋放通知書及原羈
押案之釋放通知書後,方可釋放。
正 本:台灣台北看守所
副 本:本署所屬各檢察署、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台北看守所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