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應修改為報請上級機
關核准後,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是否可採一案
主 旨:貴處七十八年四月份工作會報紀錄,有關強制工作免除及停止繼續執行之
研究五建議:「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應修改
為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是否可採一案,經報
奉 法務部核覆如說明三請查照,其餘部分核無不合,准予備查。
說 明:一、復 貴處七十八年五月廿七日檢文字第三二五號函。
二、依 法務部七十八年七月十一日法 78 監字第一二六七二號函辦理。
三、部函提示「按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依該法第五十七條、第三十九條、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戡亂時期竊盜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均
僅規定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之報請免予繼續執行,由執行機關報請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即可。在該法及條例尚未修正前,自不得修正保安處
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條文。惟本部為統一各監
獄附設強制工作場陳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及免其刑之執行標準,
經於部務會報中決議,各監獄對報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及免其
刑之執行案件,均須報部核定,待核准後,各監獄始得報請原指揮執
行檢察處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及免其刑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