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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
檢吳所甲字第 0213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加強禁見被告親屬寄送入物品之管制
主    旨:為加強禁見被告親屬寄送入物品之管制,特依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之有關
          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說    明:一、寄送物品之對象:
              禁見被告親屬以能證明者為限。
          二、物品送入程序:
          (一)寄送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二)查對物品寄入單與身分證明文件是否符合。
          (三)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禁見被告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
                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四)於物品寄入單上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五)寄入物品時應附身分證影本於寄物單上並簽名或蓋章,前述影本之
                製作責由所方負責。
          (六)詳細檢查有無藏匿違禁物品。
          三、各類送入物品除需嚴格檢查外,場舍主管應加以複驗,中央台副班主
              任、課員每日抽檢,並設簿登記檢查情形。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
副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司、各看守所、臺灣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少年
          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78-279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722-72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檢執甲字第
  1090018123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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