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相驗案件處理
要點」之附件
全文內容: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相驗案件處理
要點」第五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附件三、第九點附件四。
附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相驗案件處
理要點」第五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附件三、第九點附件四。
附 件: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相驗案件處理
要點」第五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附件三、第九點附件四
修正總說明:為配合行政院公文書橫書作業,爰將本注意事項第五點附件
一、第八點附件二、附件三、第九點附件四修改為A4紙直
式橫書格式。
修正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相關條文:
五、相驗案件,檢察官應將相驗結果簽報檢察長審核,如認有他殺嫌疑者
,應即進行偵查,認無他殺嫌疑之案件,於檢察長審核准予報結後,
應檢送有關卷證,陳報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 (格
式如附件一)
八、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 (一月底及七月底) 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表式如附件二、
三) ,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九、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 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覆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
「相驗認有他殺嫌疑案件暫行歸檔簡報表」,報請該管訴訟轄區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分「相備」字案審查核復後,將案件暫行歸
檔。 (表式如附件四)
(二) 暫行歸檔之案卷,應按殺人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予以保管,於追訴
權時效消滅後銷燬。
(三) 案卷暫行歸檔前,應設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歸檔後,每年至少應清
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