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統一各所對於法院或檢察官諭知禁止接見被告之處遇依規定辦理
主 旨:統一各所對於法院或檢察官諭知禁止接見被告之處遇,應確實依本說明二
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經調查各所對於法院或檢察官諭知禁止接見被告之處遇情形不一
,經本署擬具意見函報法務部以八十五年十二月廿日日法八五監字第
三三一二九號函核復准予備查在案。
二、對於諭知禁止接見被告之處遇,應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閱讀報紙、收看電話、收聽廣播:應不予准許。
(二)書籍、雜誌:應予准許,惟送入書籍、雜誌應經嚴格檢查。
(三)電玩:應予准許,但以機關代購之掌上型電動玩具為限。
正 本:本署所屬各看守所、專設少年觀護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檢執甲
字第 107000123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