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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9:3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
政財字第 09411220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國中校長會計主任、總務主任應否申報財產疑義
主    旨:有關高雄市立○○國中校長會計主任、總務主任應否申報財產,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4 年 12 月 2  日高市政二字第 0940012614 號函。
          二、按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辦理主計、採購人員並領有主管加給者應申報
              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11 款,
              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  項、第 2  項各定有明文。準此,應究
              者乃「高雄市立○○國中」是否屬公立學校,如是,則該校之校長、
              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後二者如領有主管加給)自應依前開規定申報
              財產,至此等人員如何派任,原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否,則所不問。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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