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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
政四字第 09711052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各機關政風單位為防止流弊,於執行稽查業務時應注意事項,如有弊
端,應謀求改善及依法核處,並加強督導,以落實內部控制管理
主    旨:為防流弊,請加強協助稽核貴機關依法執行查驗、查報、違規取締、審(
     驗)照及核發相關許可證明等與民眾權益攸關之業務,以落實內控及風險
          管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說    明:一、近期部分媒體報導評論指出:某地方政府近年來一再傳出弊端,惟未
              見該機關提出具體檢討策進作為,顯示內部監控制度失靈,並質疑機
              關及政風單位拿不出應對措施。類此報導嚴重影響政府施政形象,並
              有誤導大眾懷疑政風單位存在價值之虞,應引為警惕。
          二、鑒於貪瀆弊案曝光後,常引發外界質疑機關內控機制及行政監督不佳
              ,請就貴機關旨揭業務持續加強貪腐風險之評估,並辨識易發生弊端
              的作業環節及腐敗因子,針對易滋弊端業務加強專案稽核或不定期稽
              核,以積極協助機關興利、防弊。
          三、旨揭業務包括政府基於一定之行政目的(如管制或提供服務)所做之
              檢查或稽查,例如:建築安全檢查、商品檢驗、勞動檢查、汽機車檢
              驗、環保稽查、衛生稽查、消防檢查、進出口檢驗、金融檢查、建管
              稽查、電動玩具業及色情行業等俗稱「八大行業」之稽查。
          四、各政風機構辦理旨揭專案稽核發現之缺失或作業流程之弊端,除應簽
              報首長並移請業務單位謀求改善之外,如發現具體貪瀆個案,亦應依
              法立案核處。
          五、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辦理前述易滋弊端業務稽核,請本部中部辦公室
              督導執行。
正    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副    本: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直屬各政風機構、本司第三科、本司第四科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