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釋復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理法第四條適用疑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自監總字第○九一○○○一七八七號函。
二 按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四條規定「受刑人返家探視,刑期未
滿一年六月之受刑人以每二個月一次,一年六個月至五年未滿受刑人
以每三個月一次,五年以上 (含無期徒刑) 受刑人以每四個月一次為
限。」係准外役監受刑人若表現良好得依其宣告之刑期決定返家探視
之次數,至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經縮短
應執行之刑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係
就累進處遇及假釋而言,與辦理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規定不相關
聯,故不得依據縮短後之刑期辦理返家探視。
三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刑期在一年以下、或假釋後留監接續執行拘役、易
服勞役者,是否適用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理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應視其係依據何種法令遴選至外役監而定,若係依據外役監條例、外
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遴選者,即不得適用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十
九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