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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21:1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決字第 09100385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受刑人返家奔喪期間是否應包括在途期間
主    旨:釋復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條所規定之返家奔喪,應否給予在途
          期間,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自監總字第○九一○○○一六○○號函。
          二  查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於受刑人
              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者準用
              之,但其期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依上開規定,有關受刑人返家
              奔喪期間是否應包括在途期間乙節,應準用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
              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包括在途期間。
          三  至於該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返家奔喪,如與同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返家探
              視日期、時間相連續時,應給予往返一趟之在途期間,不得重複核給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91 期 29-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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