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釋復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條所規定之返家奔喪,應否給予在途
期間,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自監總字第○九一○○○一六○○號函。
二 查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於受刑人
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者準用
之,但其期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依上開規定,有關受刑人返家
奔喪期間是否應包括在途期間乙節,應準用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
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包括在途期間。
三 至於該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返家奔喪,如與同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返家探
視日期、時間相連續時,應給予往返一趟之在途期間,不得重複核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