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提示各監院所員工消費合作社業務應行改進事項如說明,請機關首長切實
督導改進。請照辦。
說 明:一、各監院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之營運,經致力改革,改步入正軌,惟本督
導人員赴各監院所視察及本司審查合作社業務時,發現尚有部分缺失
,亟需改進之事項如次:
(一)部分物品利潤偏高
部分合作社自製之點心、菜餚、冰品及大量採購之水果、電池、電
器等物品,雖售價未高於一般市價,然利潤尚嫌偏高,應再酌降該
類物品售價。
(二)販售高級、名牌等奢侈物品
本部曾規定各監院所合作社不得以提高績效為由,派雜役赴各場舍
推銷貨品,亦不得以其他任何不當名目或方式,增加營收。惟部分
監院所合作社販售高價之內衣褲(如紅螞蟻、YSL、三五牌、鱷
魚牌……等),電器用品(電視、電玩)、茶葉、香皂、沐浴乳等
高級名牌奢侈品,以增加營收,且對於培養收容人節儉習慣之旨意
,顯有違背,尚非所宜。
(三)販賣管制之物品(CD片、CD隨身聽、錄音帶、翻譯機、語言學
習機等)
CD片、CD隨身聽、錄音帶係屬管制物品;翻譯機、語言學習機
亦需專案申請,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始得持有,教化人員並應隨時考
核其學習狀況,如為怠於學習者,應禁止持有並送交保管,惟部分
監院所合作社仍有販售上述物品,應即停止販售。
(四)未落實當日結帳、扣款、領物原則
本部規定收容人購買物品需當日結帳、扣款、當日領物,以防弊端
發生,惟部分監院所合作社未落實辦理,仍有預扣、未當日結帳、
領物等情形。
(五)未每日結帳、對帳,日後恐查核不易
為避免帳目不清,日後查核不易,產生權責歸屬問題,合作社主管
、總務及會計部門應當日結帳、對帳,以防患未然。
(六)各層級審核不夠確實
各層級審查人員對所審查之各項合作社業務應嚴加審核,例如購物
三聯單,場舍主管應親自審核;購買非一般性用品亦應衡酌收容人
實際需要加以審核,不得浮濫,而使收容人得以假借購買非一般性
用品規避每日消費二百元之限制。
(七)理、監事主席層級過低
部分監院所合作社理、監事主席係由管理員或層級較低之人員擔任
,致無法嚴格督導合作社改革,容易發生弊端,應切實檢討改進。
(八)手續費之收取超過總售價百分之二十五
本部規定合作社委辦手續費之收取,不得超過總售價百分之二十五
,惟部分監院所合作社收取之手續費逾總售價百分之二十五,應立
即重新檢討調降物品售價及利潤比例,使手續費收取不超過總售價
百分之二十五,如有故意違背,不按規定辦理,將視情節輕重懲處
相關失職人員。
(九)每月消費總額過高之收容人佔總收容人數比例偏高
本部規定對每月消費額最高前五名之收容人,應列冊輔導,惟經發
現每月消費額過高之收容人所占比例偏高,應檢討改善。
(十)訪價人員未落實訪價,理、監事主席、經理亦未切實督導
本部曾一再提示各監院所合作社物品售價不得高於市價,並於七十
年十月五日以法七○監字第一二二五八號函示各監院所:合作社售
價如再高於市價者,一經查獲,其直接負責人得記二大過免職。部
分監院所合作社訪價人員未落實訪價,理、監事主席、經理亦未切
實督導,致發生進貨成本偏高,相對售價亦偏高之情形,雖售價未
高於一般市價,然利潤尚嫌偏高,理、監事主席、經理應嚴格監督
,務使物品售價低於市價,並對於利潤比率偏高之項目,應隨時注
意調降售價,以達到嘉惠收容人之目的。
(十一)機關首長及科室主管巧立名目支領合作社鐘點費、督導費等不當
費用
查本部曾於八十三年八月二日以法八三監字第一六六三九號函示
各監院所:合作社顧問、評議員均屬義務職務,部分監院所主管
以顧問、評議員名義按月支領津貼或指導費,與規定不合,機關
首長對員工社負有監督之責,不宜擔任顧問、評議員等職務,惟
據傳尚有部分監院所首長及科室主管以其他名義支領鐘點費或督
導費之情形,與規定不合。
(十二)菜餚販售種類超過十五種
本部規定合作社販售菜餚以十五種為限,每日以供應三至五種為
原則,售價嚴格限定為七十元以內,惟有合作社販售菜餚種類超
過十五種,不合規定,應即改進。
(十三)所陳報合作社價目明細表規格不符,亦未附兼職人員名冊
部分監院所未依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陳報合作社價目明細表暨兼
職人員名冊、各類別用品未確實分類、單位數量及廠牌規格未標
示清楚、利潤比例未由高至低順序編排、新增及調高售價項目未
填註於備考欄、紙張規格未依規定之B4(大紙張)格式製作、
利潤比例計算錯誤等等,均應予以改進。
(十四)招標過程產生弊端
本部規定辦理採購作業時,應公告召集三家以上經合格登記之廠
商,以每項物品之單價,進行比價、議價程序,以價格最低者得
標,得標之廠商不以一家為限。惟據傳部分監院所合作社不肖兼
職人員為使某特定廠商順利得標,未依規定進行公告招標,並授
意特定廠商自行尋找二家廠商陪標,以遂其目的,或於採購物品
比、議價時,為使特定廠商得標,同類物品不一次辦理比、議價
,故意將同類物品較有利潤之項目抽出,另行比、議價,易滋生
弊端,並遭致物議;另本部規定販售物品價目明細表未列之項目
,一律不得販售,惟據傳仍有未經公開比、議價程序而自行更換
或增加販售項目之情形。為防杜弊端,以上情形,各監院所合作
社在辦理採購作業時除需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會同政風人員
辦理。
(十五)對廠商所提供之折扣品、贈品之處理有瑕疵
本部曾規定合作社所販售之物品(含折扣品、贈品)應一律列帳
,折扣品、贈品以用於全體社員為原則,並經法定程序提理、監
事會議通過,惟部分監院所對廠商所提供之折扣品、贈品由合作
社兼職人員私下朋分之情形,而未依規定辦理。
二、關於以上各點,希各監院所首長督導所屬切實改進,倘再經查獲發現
上述缺失,將視情節輕重懲處相關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