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監院所員工消費合作社提撥之收容人「飲食補助費」修正名稱為「生活
補助費」並擴大使用範圍
主 旨:為使各矯正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提撥之收容人「飲食補助費」,得以實際
發揮照顧收容人生活之美意,即日起修正名稱為「生活補助費」,並擴大
使用範圍於下列收容人福利事項:「收容人飲食補助、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疾病醫療改善補助、貧困收容人生活補助、收容人文康活動補助、死亡
撫恤金補助及攜帶入監子女生活補助」,各矯正機關應即將上揭修正名稱
及使用範圍明訂於委辦契約書內,請 查照。
說 明:兼復臺灣臺南監獄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監合社字第○九一一七○○
○一○號函。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本部直屬各監院所校
副 本:本部會計處、本部矯正司、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均請照辦)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法授矯字第 1080500
013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