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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3:1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109002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整列法務部實施 90 年各矯正機關囚情動態評鑑之缺失彙整,矯正機關應
確實檢討改進
主    旨:本部實施九十年各矯正機關囚情動態評鑑,茲將所發現之共同缺失彙整列
          舉如說明,希有此缺失之矯正機關確實檢討改進,所列各項缺失並將列為
          本部本年囚情評鑑及例行視察之重點。請  查照。
說    明:一、人員進出戒護區應確實遵照部頒之檢查流程辦理,檢查時應請受檢人
              員自行掀開口袋、外套、鞋帽、物品包裝等,以供察看,並確實登記
              進出之人員及攜帶之物品,督勤人員且應隨時查考;鑑於過去重大違
              禁品流入戒護區(如槍枝等),係趁職員上下班人多之際,未及詳細
              檢查而得逞,嗣後各矯正機關(尤其容額千人以上之機關)於職員上
              下班時間,應加派人手檢查,並派員在場監看,以杜絕違禁品流入。
          二、查獲之重大違禁品,應確實追查來源,並填寫追查檢源紀錄簿,不得
              包庇隱瞞。
          三、鑰匙應集中於勤務中心管理,並確實登記領用之時間及用途,不可漏
              查。
          四、為暢通上下溝通管道,各場舍應設意見箱,意見箱應依規定每週由秘
              書會同政風室人員開啟,處理情形並應設簿登記及追蹤管制。
          五、各場舍舉行之生活工作檢討會及膳食會議,其會議結果及處理情形應
              公佈各場舍周知。
          六、處理收容人違規,應詳述其違規情節及過程,避免用籠統或語焉不詳
              之用語,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對其陳述內容詳予調查,對於違規事
              件應由輔導人員輔導並作成紀錄。
          七、固定保護是一種保護措施,非懲罰收容人之方式,應注意施用之程序
              ,每次施用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且應有輔導人員輔導,作成紀錄。
          八、施用戒具應宜審酌其必要性(例如有些機關對於私藏香煙違規者施用
              戒具),不得做為懲罰收容人之方式,依規定填具「施用戒具報告表
              」,及確實考核其行狀,如需繼續施用,其理由應詳實具體。
          九、收容人行狀考核紀錄簿及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內容應詳實填載,督勤人
              員應隨時抽檢。
          十、電器用品之管制應確實依分類處遇要點之規定辦理。尤其三、四級受
              刑人應儘量予以區隔;電器用品之標籤應註明持有人、編號及購買日
              期,以利查核。
          十一、各場舍之庫房,應隨時上鎖,嚴禁收容人在內逗留。
          十二、列管之特殊人犯應列冊專案管理,對於其接見、書信、運動等生活
                動態宜設專簿且有詳盡之紀錄,以確實掌控。
          十三、每日開封接班後測試無線電通信機、警鈴、拉力棒等以及相關同仁
                之反應情形;槍枝應每週擦拭保養一次,以上均應作成紀錄。
          十四、消防器材應確實依「法務部所屬監院消防器材最低標準表」,妥善
                配置,並保持良好堪用狀態。
          十五、收容人接見監聽勤務,為掌控收容人行狀之重要管道,其監聽紀錄
                應儘量詳實,不可有「閒話家常」、「談家務事」之類含糊用語,
                另接見室、物檢室、監聽室不宜調用雜役,以避免弊端;辦理接見
                登記之承辦人員應熟悉相關法令規定,並注意禮節及服務態度。
          十六、接見監聽應依一定比率複聽,並有督查勤人員抽聽及作成紀錄,以
                彰顯複聽及抽聽效果。
          十七、各場舍管理員應瞭解調用雜役務服人員之相關規定,並依規定提報
                遴用,戒護科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應訪談簽註意見,其他各級人員對
                於犯次、有無另案、健康情形等應詳予審核。
          十八、雜役、服務員應建立候用名冊,其人選除新收調查外,執行中晉級
                符合調用條件者,應隨時註記,需用單位應就該名冊人選調用,不
                可有本位主義,或藉口無適當人選,而以公差做雜役或服務員之作
                ,各督勤人員應隨時查考。
          十九、廠商攜入工具,應登記品名、數量,出門時詳細核對,以免遺落戒
                護區內滋生事故。  
          二十、對出監所收容人之訪談,不宜由夜勤管理人員為之,應依規定由副
                首長、秘書或值日人員訪談,並詳實登錄訪談結果,不可流於形式
                或應付了事。
          廿一、每月應至少兩次集中警力不定期實施突擊檢查,對戒護區內各單位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以上,並作成檢查紀錄。
          廿二、收容之購物三聯單第三聯應由收容人領取物品時簽名捺印,不可未
                領物先簽名捺印,場舍管理員應確實審核;對於每月消費金額過多
                之收容人,應加強輔導,並注意輔導成效,以免流於形式。
          廿三、注重炊場衛生,對炊場收容人應定期實施衛生檢查,除應衣著整潔
                外,頭髮、指甲尤不可太長。
          廿四、戒護科長、值班科員對所屬之言行表現應有考核紀錄,並對操守有
                疑慮之職員,成立輔導考核小組,對列管人員實施生活及工作輔導
                ,並作成紀錄。
          廿五、每日上班點名或勤前教育前,應確實檢查管理人員之服裝儀容及所
                攜之配備,對服裝配件不齊或未攜警棍、哨子之同仁應予糾正登記
                ,另管理人員值勤時,勿吸食香菸及嚼食檳榔,以維勤務紀律。
          廿六、管理人員外出應填外出單管制,並應審酌其必要性,外出理由應正
                當,不可有類似「要事待辦」等含糊字眼,以免浮濫。
          廿七、機關大門宜裝監視器,加強門禁管制,對於人員進出應確實登記,
                勤務中心並能隨時掌握大門執勤情形。
          廿八、收容人接受教誨應確實,輔導人員教誨紀錄不得有造假或數月空白
                情形。
          廿九、場舍收容人之菸櫃應妥為規劃,宜每人一格,並注意發放,避免混
                淆或囤積。
          三十、各監所均設有申訴處理小組,惟受理之申訴案件極稀,甚至無受理
                紀錄,應將有關申訴之規定告知收容人,除對違規處分不服外,其
                他任何處遇如有不服均可依規定申訴。
          卅一、各巡邏人員或督查勤人員,應勤於巡查發掘問題,除應注意囚情動
                態外,對於各項安全設施或影響戒護安全之物品,應一併注意瞭解
                ,如有須補強或改善者,應即優先改善處理,並作成紀錄。
          卅二、管理人員對於戒護函令及相關勤務規定和依法行政之理念,普遍認
                知不足,應利用常年或勤前教育之機會加強灌輸該等專業知識。
          卅三、落實辦理管理人員常年教育,除教學內容應詳細紀錄外,學、術科
                每半年(六月、十二月)應舉行測驗一次。
          卅四、對新進人員應成立指導小組指派優秀人員輔導,並對實習之各項勤
                務提出心得報告,陳長官核閱。
          卅五、戒護科長應定期召開科務會議,可分股並由基層管理員參加,相關
                戒護問題均可在會中討論,鼓勵與會同仁提出意見,對同仁之意見
                機關長官應予重視。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56-266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50-654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