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落實辦理收容人保管金孳息以增進收容人福利事項,請權依說明各點辦
理,請照辦。
說 明:一、為落實「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自九
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各矯正機關應確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收容人保管
金孳息事宜,並應即依相關規定報准開立收容人保管金茲息專戶。
二、有關保管金利息所得之運用,應確依「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收容人保
管金利息使用要點」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金錢保管業務承辦人應按月編製「收容人保管金利息收入及支
出明細表」,層送機關首長審核,以利保管金利息所得之控管及稽核
。
四、入監收容人簽署孳息同意書前,相關承辦人員應詳予說明保管金孳息
之意旨及其運用規定,並應明確告知收容人有自由選擇孳息或不孳息
之權益,不得有未予說明即令收容人簽署同意書或令他人代為簽署之
情形。
五、檢附「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收容人保管金利息使用要點」乙份。
附 件: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收容人保管金利息使用要點
一、為使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
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勒戒處所(以下簡稱監院所校),妥善
運用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收容人保管金利息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監院所校經收容人同意其使用保管金之利息並填具同意書後,得洽請
信譽良好之金融機構計息,所生利息應統籌運用於收容人福利事項。
三、第二點所稱之收容人福利事項如下:
(一)飲食補助。
(二)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三)疾病醫療改善補助。
(四)貧困收容人生活補助。
(五)教化教材、文康活動補助。
(六)死亡撫卹金補助。
(七)攜帶入監子女生活補助。
(八)其他收容人福利事項之補助。
四、收容人保管金利息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由各監院所校定期開會檢討
,會議時並應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首長核定
辦理;利息之收支運用情形,應定期公布予收容人瞭解。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法矯字第 109050031
8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