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示各監院所為避免收容人保外醫治所衍生之弊端,應確實依說明加強相
關業務之督導
主 旨:為避免收容人保外醫治所衍生之弊端,各監院所應確實依說明加強相關業
務之督導,請查照。
說 明:一、邇來發生藥師涉嫌收賄,對保外醫治收容人病情之察看,為不實之登
錄及保外醫治收容人危害社會治安等不法情事。
二、為避免收容人保外醫治所衍生之弊端,各機關應加強相關業務之督導
,茲重行提示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應慎重辦理保外醫治,對收容人病情應依法先予適當治療,
不得率爾陳報保外醫治。
(二)各機關應優先派品操能力俱佳及具有醫療專業知識者辦理保外醫治
業務,並加強考核。
(三)各機關除派員按月至少察看一次外,並應指派高級主管或政風人員
複查。
(四)各機關應加強與醫院及警察機關之聯繫,嚴加監管保外醫治收容人
,以杜殊虞。
(五)收容人若無保外醫治之必要,應即命其返監(院、所)執行。
正 本:本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