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律師未受事業委託,而僅參與該事業訴訟案件資料準備,嗣後於該事
業另一訴訟案件中,律師應視實際情形,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利害衝
突之規定,而受任為對造事業之訴訟代理人
主 旨:貴律師所詢案例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法律疑
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律師 97 年 7 月 3 日(97)瑞法 310 字第 970114 號函
。
二、按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旨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確
保律師公正執業及律師之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之義務,而認為
律師既曾受人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則不應再受他之委託,以
其為訟爭之相對人,期以避免律師利用曾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
所知悉之資訊對其造成不利之影響。
三、貴律師所詢甲律師未受乙公司委任卻曾參與乙公司委託控告某丙侵害
其專利之訴訟案件之相關資料準備,嗣後因故未繼續參與前揭訴訟,
且事後乙公司與某丙達成和解,則甲律師得否於乙公司控告丁公司侵
害乙公司另一專利之另一訴訟案件,受任為丁公司之訴訟代理人一案
,按本案例甲律師因未受乙公司委任而僅參與控告某丙侵害其專利訴
訟案件之相關資料準備工作,惟此即否得認與嗣後乙公司控告丁公司
所侵害其專利之另一訴訟案件無涉,而無利害衝突之情況,仍宜視實
際之具體個案情形加以研判審酌。
正 本:呂○○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