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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608027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要  旨:
應予減刑之假釋中受刑人之數罪併罰之數罪處理方式
主    旨:請轉知所屬各級檢察署,就監獄報送應予減刑之假釋中受刑人,所犯係合
          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應依說明妥適處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
              「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
              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故假釋中之受刑人,所犯係合於數罪併罰
              之數罪,其中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罪,應
              視為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1  項之規
              定減其宣告刑,檢察官逕以該罪減得之刑,與其他合於數罪併罰之罪
              ,向該管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監所函請辦理減刑部分,逕
              予簽結。「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第 2  項後段「檢察官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中「減刑並」3 字係贅文。
          二、本部 96 年 6  月 20 日法檢字第 0960802226 號函函頒「法務部所
              屬各機關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應予補充說
              明。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轉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本部矯正司、本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