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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308028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各級法院檢察署案件之冠號,依法務部釋示,係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
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辦理,故有字號不同,當事人及案由同一者,即為同一
案件,核稅時應予以衡酌
主    旨:請轉知貴部所屬各國稅局,關於各級法院檢察署案件之冠號,係依本部所
          頒「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辦理,同一案件依偵查中之不
          同階段,可能先分為「發查」字案或「他」字案,後再分為「偵」字案,
          雖字號不同,當事人及案由同一者,原則為同一案件,請於核稅時予以衡
          酌,請  查照。
說    明: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九三) 律聯字第九三
          一二一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律師雜誌 第 301 期 1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