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各級法院檢察署案件之冠號,依法務部釋示,係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
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辦理,故有字號不同,當事人及案由同一者,即為同一
案件,核稅時應予以衡酌
主 旨:請轉知貴部所屬各國稅局,關於各級法院檢察署案件之冠號,係依本部所
頒「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辦理,同一案件依偵查中之不
同階段,可能先分為「發查」字案或「他」字案,後再分為「偵」字案,
雖字號不同,當事人及案由同一者,原則為同一案件,請於核稅時予以衡
酌,請 查照。
說 明: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九三) 律聯字第九三
一二一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