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執行職務五年以上」是否包括
曾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之年資
主 旨:貴律師就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執行職務五年以上」
是否包括曾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之年資請求釋示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律師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律民字第○二一號信函。
二、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主要係考量指導律師須具有
相當的實務經驗及基本品操,始足指導學習律師增進實務經驗,充實
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是上開規定「執行職務五
年以上」之意,自係指具有實際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之律師,並不
包含曾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