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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300033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聘僱具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資
格之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得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如
聘僱外國人為助理或顧問者,則依相關法令向法務部辦理
主    旨: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勞職規字第○九三○二○一三
          三○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爾後律師 (含外國法事務律師) 申請聘僱具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
              務律師資格之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請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辦理。相關申請法規及申請表件,請逕至該會職業訓練局網站「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查詢、下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網址:http //www.evta.gov.tw  ;地址:臺北市延平北路二段
              八十三號一樓;聯絡電話:○二-八五九○一二三六或八五九○二二
              五二) 。
          二、至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申請案件,目前仍請依「律
              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向本部辦理。
資料來源:
律師雜誌 第 296 期 1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