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聘僱具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資
格之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得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如
聘僱外國人為助理或顧問者,則依相關法令向法務部辦理
主 旨: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勞職規字第○九三○二○一三
三○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爾後律師 (含外國法事務律師) 申請聘僱具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
務律師資格之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請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辦理。相關申請法規及申請表件,請逕至該會職業訓練局網站「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查詢、下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網址:http //www.evta.gov.tw ;地址:臺北市延平北路二段
八十三號一樓;聯絡電話:○二-八五九○一二三六或八五九○二二
五二) 。
二、至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申請案件,目前仍請依「律
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向本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