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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100442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律師法第二十六條之立法意旨
主    旨:貴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部陳請釋示信函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信函。
          二  律師法第二十六條之立法意旨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
              及律師之品德操守,該條第二款係在防止律師於訴訟中利用其於擔任
              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時,因職務就該案所取得之資料,該款所
              稱之曾經處理事件係指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依法從事審判、偵
              查或本於職務所處理之事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95 期 29 頁
法務部公報 第 294 期 3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