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二十六條之立法意旨
主 旨:貴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部陳請釋示信函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信函。 二 律師法第二十六條之立法意旨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 及律師之品德操守,該條第二款係在防止律師於訴訟中利用其於擔任 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時,因職務就該案所取得之資料,該款所 稱之曾經處理事件係指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依法從事審判、偵 查或本於職務所處理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