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6.02 14:1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0900494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公告刪除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丙項第一款「菸、酒、捲菸紙」
主    旨: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台九十財字第○七五○八三號函公告修
          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
          其數額」丙項,該項第一款「菸、酒、捲菸紙」,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刪
          除,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九十財字第○七五○八三-三號函辦理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73 期 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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