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律師職前訓練與調查局訓練期間重疊,可先擇其一受訓,另一訓練則辦理
延訓
主 旨:台端函詢律師職前訓練與調查局訓練期間重疊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6 年 1 月 3 日信函。
二、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意旨,係為使學習律師
於律師職前訓練期間,盡其心力專心研修,不得有其他妨礙學習之行
為,以免未臻律師職前訓練之目標。建請令郎可考慮先擇其一,並就
另一訓練則辦理延訓為宜。
正 本:吳○○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