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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8 04:1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0056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律師職前訓練與調查局訓練期間重疊,可先擇其一受訓,另一訓練則辦理
延訓
主    旨:台端函詢律師職前訓練與調查局訓練期間重疊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6 年 1  月 3  日信函。
          二、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意旨,係為使學習律師
              於律師職前訓練期間,盡其心力專心研修,不得有其他妨礙學習之行
              為,以免未臻律師職前訓練之目標。建請令郎可考慮先擇其一,並就
              另一訓練則辦理延訓為宜。
正    本:吳○○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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