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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49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
要  旨:
有無限制律師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主    旨:貴會就律師擔任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後,得否再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
          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5 年 1  月 17 日(95)律聯字第
              95011 號函轉貴會 95 年 1  月 3  日基律雪字第 002  號函辦理。
          二、按除律師法第 26 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
              第 3  項但書規定不得受委任之情事外,固無其他限制律師擔任其他
              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規定,惟法院或檢察官仍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 34 條及第 24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限制或禁止該律師
              之通信、接見權或在場及陳述意見。
正    本:基隆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