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營公司從業人員,由公司核給「公假」參加律師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
是否違反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 條規定
主 旨:台端就民營公司從業人員,由公司核給「公假」參加律師基礎訓練及實務
訓練,是否違反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 條規定函請本部釋示一案,本部
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5 年 6 月 27 日付郵信函。
二、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意旨,係為使學習律師
於律師職前訓練期間,盡其心力專心研修,不得有其他妨礙學習之行
為,以免未臻律師職前訓練之目標。而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期間是否涉
有妨礙學習之兼業行為,其認定標準尚不得僅係以所任公司出具「公
假」為證明,仍須視訓練期間是否實際涉有妨礙學習行為而定。
正 本:蕭○○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