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發「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自 94 年 12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正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 (含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含附件
) 、內政部警政署 (含附件)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含
附件) 、國防部 (含附件) 、行政院衛生署 (含附件) 、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 (含附件) 、本部部次長室 (含附件) 、本部秘書室 (請登法務部
公報) (含附件) 、本部保護司 (含附件) 、本部矯正司 (含附件) 、本
部檢察司 (含附件)
附 件: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一、為保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維護其於偵查、審判程序之權益,制定本
注意事項。
二、各檢察機關應設置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指定資深穩重、平實溫和、
已婚之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無已婚檢察官者,由主任檢察
官辦理之。
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
已婚檢察官協助之。
三、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之檢察官,應經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之專業訓練
。
四、傳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
不必記載案由,並應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
於傳票或通知書後,送達被害人,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
五、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
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
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
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
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六、訊問被害人,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
有必要,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對於兒童、智
障被害人,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與充分陳述之機會,
詳細調查,必要時應請求專家協助。
七、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內勤檢察官於徵得被害人同意後,應即命法
醫師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依衛生
署、法務部與司法院會同訂頒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以適當保
存證據。必要時應轉介責任醫院為被害人之驗傷、採證,並應即時通
知轄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
前項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法警或女性書記官陪同在場。
八、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
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九、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
犯罪之必要者外,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論告書等書類內
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當
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
人身分曝光。
十一、將性侵害犯罪案件結案情形通知被害人時,通知書上毋需記載案由
。
十二、檢察官起訴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告時,應斟酌其情節,適當具體求
刑。
十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應全程蒞庭,確實論告,並隨
時注意被害人有無不能陳述或完全陳述之情形,以促請法院以隔離
設施進行詰問。如被告或其辯護人有不當詰問情形,應請求法院禁
止其詰問,並以訊問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