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非律師之個人或法人提供法律服務之範圍、項目、限制等規範及公司
登記名稱等疑義
主 旨:貴律師代台灣○○○有限公司就有關非律師之個人或法人提供法律服務之
範圍、項目、限制等規範及公司登記名稱等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律師 94 年 1 月 27 日九十三年度睦律函字第 940149 號信
函。
二、按律師法第 20 條所稱「辦理法律事務」係指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
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而言;擔任法律
顧問、提供法律諮詢及受託代撰訴訟書狀自亦包括在內。而辦理法律
事務既屬律師之執業範圍,則民眾申請公司名稱如係將以辦理法律事
務為範疇,應有違反「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12 條第 2
款之虞。惟有無違反相關法規之規定,仍應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審認
之。
正 本:郭○○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
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