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具有檢察事務官身分者,得否以工作年資依比例折抵律師職前訓練之實務
訓練
主 旨:台端函詢具有檢察事務官身分者,得否以檢察事務官之工作年資依比例折
抵律師職前訓練之實務訓練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4 年 11 月 28 日申請書。
二、按律師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免受律師職前訓練者,並不包含檢
察事務官。次按學習律師於律師事務所接受之實務訓練,係以具有相
當經驗之律師為指導律師,著重律師執行業務之經驗傳承,惟檢察事
務官所從事之工作,究與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之實務訓練,於角色扮演
、工作內容均有不同;復因律師處理之事務較具自主性,於指導律師
處接受實務訓練之訓練方式,對律師生涯規劃及律師事務所之經營管
理等亦能多所了解,此種訓練目標尚非得以於檢察署擔任檢察事務官
工作內容即可達成,故不得以檢察事務官之工作年資依比例折抵律師
職前訓練之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