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發修正之「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
實施,請 查照。
說 明:檢送修正條文、修正說明暨修正規定對照表各一份。
附件 一: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三、 (號數冠字)
檢察案件,其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左:
(一) 偵查階段
1 一般偵查案件:「偵」。
2 其他偵查案件:「他」。
3 選舉偵查案件:「選偵」、「選他」。
4 原偵案經送調解委員會報結後,經調解委員會回覆繼續偵辦之案
件:「調偵」。
5 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別偵查組受理之案件:「查」。
6 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緩」。
7 撤銷緩起訴案件:「撤緩」。
8 被告不服撤銷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撤銷案件:「緩續」、「緩
續 (一) 」、「緩續 (二) 」,餘類推。
9 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撤緩偵」。
10 緩起訴命義務勞務案件:「緩護勞」。
11 緩起訴命遵守或履行必要命令指定觀護人執行案件:「緩護命」
。
12 受託執行緩起訴處分案件:「緩助」。
13 受託執行緩起訴處分移送觀護人執行案件:「緩護勞助」或「緩
護命助」。
14 審核聲請移轉管轄案件:「移」。
15 偵查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偵聲沒」。
16 聲請沒收扣押物件:「聲沒」。
17 檢察官辦理聲請再議案件:「聲議」。
18 檢察官辦理職權送再議案件:「職議」。
19 上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聲請再議案件:「上聲議」。
20 上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職權送再議案件:「上職議」。
21 再議之聲請,檢察官自行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原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
檢察總長發回命令續查,或起訴之案件:「偵續」;對偵續字發
回續查之案件「偵續 (一) 」;對第一次發回之案件:「偵續 (
二) 」,餘類推。
22 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拘票案件:「聲拘」。
23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案件:「聲押」。
24 法院徵詢檢察官羈押被告案件:「押詢」。
25 檢察官不服法院駁回羈押聲請,提出抗告案件:「押抗」;其他
聲明抗告案件:「抗」。
26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停止被告羈押案件:「聲停」。
27 法院徵詢檢察官解除羈押被告禁止接見或通信案件:「見詢」。
28 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案件:「聲搜」。
29 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票案件:「逕搜」。
30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實施附帶搜索案件:「附搜」。
31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實施同意搜索案件:「同搜」。
32 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請求許可後聲請搜索票案件:「警聲搜」。
33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 執行逕行搜索後向檢察官報告案件
:「報搜」。
34 審查司法警察機關所移送或 報告之案件:「核退」。
35 分案後,經承辦檢察官核退後,司法警察 (官) 於期限內補足或
調查後重行移送或報告偵辦案件;或逾期未補足或調查後重行移
送或報告偵辦,自動改分之案件:「核退偵」或「核退毒偵」。
36 發交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案件:「發查」。
37 分案後,承辦檢察官發查原案號報結,經司法警察 (官) 調查完
畢回覆繼續偵辦案件:「發查偵」、「發查毒偵」、或「發查他
」。
38 相驗案件:「相」。
39 行政相驗案件:「相行」。
40 審核相驗案件:「相核」。
41 審核屍體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報告書:「剖他」。
42 相驗案件報請發生訴訟管轄區二審法院檢察署查核覆後認有他殺
嫌疑者:「相續」。
43 檢察官辦理上級機關交查之人民陳情案件或其他調查案件:「調
」。
44 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案件逕向原承辦檢
察署或檢察官陳情案件:「陳」。
45 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案件所為之其他訴
訟上聲請,應予函復案件:「聲他」。
46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聲請保全證據,或偵查中案
件,法院為保全證據處分後,交由檢察官保管:「保全」。
47 起訴案件經法院裁定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補足證據,經法院裁定
駁回:「駁偵」。
48 其他聲請案件:「聲」。
49 快速偵查終結案件:「速偵」。
50 移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立案審查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金他
」。
(二) 審判階段
1 檢察官協助自訴或擔當自訴:「自協」。
2 第一審案件,檢察官蒞庭:「蒞」。
3 檢察官自行上訴案件:「上」。
4 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上訴案件:「請上」。
5 第二審案件,檢察官蒞庭:「上蒞」。
6 被告上訴第三審案件,檢察官提出簽辯書:「答」。
7 檢察官自行聲請再審案件:「再」。
8 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請求聲請再審案件:「
請再」。
9 檢察官自行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案件:「非」。
10 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請求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案件:「請非」。
11 對於軍事法院終審判決提起上訴之案件,最高法院檢察署或各高
法院檢察署收受案卷並表示意見後轉送最高法院或各該高等法院
審理之案件:「軍偵意」。
12 起訴案件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補正」。
13 公訴檢察官蒞庭時之追加起訴:「蒞追」。
(三) 執行階段
1 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執聲沒
」。
2 聲請減刑案件:「聲減」。
3 聲請撤銷減刑案件:「聲撤減」。
4 刑事執行案件:「執」 (罰金執行加附「罰」) 。
5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已執行完畢,發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
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緩刑、管轄錯誤、單獨宣告沒收案
件:「執他」。
6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已執行一部分,其尚未執行部分發交地
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執行案件:「執續」。
7 確定判決併宣告保安處分案件,執行刑罰時:「執」;執行保安
處分時:「執保」。
8 延長、免除、或許可保安處分之執行、免除刑之執行、撤銷緩刑
之宣告、撤銷保護管束、定應執行之刑、累犯更定其刑等聲請案
件,及假釋中或刑之赦免後,聲請付保安處分案件:「執聲」;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法院裁定駁回,前已報結之二裁判以上所分執
字案件:「執再」。
9 有關非常上訴或再審經撤銷改判致刑期變更、免除或許可保安處
分之執行、免除刑之執行、撤銷緩刑之宣告、撤銷保護管束、定
應執行之刑、累犯更定其刑等案件,及假釋中或刑之赦免後付保
安處分案件,經聲請法院裁定後再付執行案件:「執更」。
10 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案件:「執護」。
11 受囑託執行保護管束案件:「執護助」。
(四) 通訊監察案件
1 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案件:「監」;期滿繼續依職權核
發通訊監察之案件:「監續 (一) 」、「監續 (二) 」,餘類推
。
2 司法警察機關聲請通訊監察書案件:「聲監」;期滿繼續聲請通
訊監察之案件:「聲監續 (一) 」、「聲監續 (二) 」,餘類推
。
3 國家安全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七條第二項聲請最高法院檢察
署同意核發通訊監察書案件:「聲同」。
4 司法警察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聲請檢察官許
可通知受監察人案件:「聲通」。
5 檢察官依職權指示司法警察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通知受監察人案件:「監通」。
6 司法警察機關定期檢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不
通知受監察人之理由是否消滅案件:「聲檢」。
7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司法警察機關報告檢察官有關
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監報」。
8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六條 第二項檢察官至通訊監察執行處所
監督案件:「監督」。
9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九條 之損害賠償案件:「監賠」。
(五) 國家賠償案件
1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協助事項:「賠議協
」。
2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協助事項:「賠訴協」。
3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之事件:「賠議」。
(六) 冤獄賠償案件
依冤獄賠償法請求賠償之事件:「獄賠」;就冤獄賠償決定不服聲
請覆議之事件:「獄賠議」。
(七) 民事及非訟案件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民參」。屬於上訴、抗告或再審程
序者,分別冠以「民參上」、「民參抗」、「民參再」。
(八) 犯罪被害人保護案件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
「補審」。
2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覆審委員會指定事件
「補審指」。
3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申請覆議事件:「補覆議」
。
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申請逕為決定事件:「補覆
逕」。
5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暫時補償金事件,於補償
審議委員會:「暫補審」。
6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暫時補償金事件,於覆審
委員會:「暫補覆」。
7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補償金返還事件:「返補」 (審議
委員會) 或「返補覆」 (覆審委員會) 。
8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求償事件:加害人明確者
:「求償」;取得債權憑證者,持續調查財產,援用原來「求償
」字號,不另分案。
9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求償事件:加害人不明確
者:「求償查」;俟查得加害人後,改分「求償」。
(九) 毒品案件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案件:「毒偵」。
2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聲請法院裁定將被
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案件:「聲觀」。
3 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觀執」。
4 「觀執」案被告經通緝後緝獲歸案:「觀執緝」。
5 「毒偵」案被告經通緝後緝獲歸案:「毒偵緝」。
6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案件:「聲戒」。
7 依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但書,聲請法院
裁定以保護管束代強制戒治案件:「聲戒護」。
8 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戒執」。
9 經法院裁定以保護管束代強制戒治:「戒執」及「戒執護」。
10 「戒執」案被告經通緝後緝獲歸案:「戒執緝」。
11 依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裁
定停止戒治案件:「聲停戒」。
12 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戒執護」。
13 依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聲請法院裁定
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案件:「聲撤護」。
14 依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聲請法院裁定
撤銷停止戒治案件:「聲撤戒」。
15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應為不起訴處分案件:「
戒毒偵」。
16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警察機關或觀護人報請許可強制
採驗尿液案件:「警聲強」或「觀聲強」。
17 受囑託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案件:「觀執助」或「戒執
助」。
18 受囑託執行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但書代
強制戒治之保護管束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
束案件:「戒執助」及「戒執護助」。
19 在監執行之受刑人經借提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或假釋
中受保護管束人因另執行觀察勤戒或強制治處分,應換發執行指
揮書案件:「觀執更」或「戒執更」。
20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緩刑期內或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案件:「毒執護」。
21 囑託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毒品、緩刑期內或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案件:「毒執護助」。
(十) 家庭暴力案件
1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聲請通常保護令:「聲護令一」。
2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聲請暫時保護:「聲護令二」。
3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
聲護令三」。
4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命附條件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或釋放:「家令」。
5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執
聲家」。
6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當事人聲請撤銷或變更依第
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家聲撤」。
7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檢察官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
規定所附之條件:「家令撤」。
(十一) 證人保護案件
1 檢察官依職權核發證人保護書及依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案件:
「證保」。
2 檢察官停止證人保護書案件:「停證保」。
3 檢察官變更證人保護書案件:「變證保」。
4 司法警察或執行保護機關聲請核發、停止、變更證人保護書,
或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有關係之人聲請核發、停止、變更證人
保護書案件:「聲證保」。
5 司法警察機關先採取證人保護措施,事後陳報檢察官案件:「
陳證保」。
(十二) 鄉鎮調解案件
1 辦理調解委員會有關法律上之諮詢及督導事務:「調他」。
2 處理法院審核之調解書:「調參」。
(十三) 司法互助案件 (外國請求協查)
1 台美司法互助協定之案件:「助美」。
2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之案件:「助外」。
(十四) 其他案件
1 協助案件:「助」。
2 聲請對律師移付懲戒案件或督導律師業務:「律他」。
3 法律宣導:「律宣」。
4 選舉查察:「選察」。
5 候選人、監察員及助理人之選舉消極資格之查證:「選查」。
6 視察監、院、所、保安處分處所:「視察」。
7 非因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上訴,調閱案卷審查判決而未上訴之
案件:「核判」。
8 調閱案卷審查裁定而未抗告之案件:「核裁」。
9 檢察機關等查獲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
虞案件所移送之報告單:「兒報」。
10 其他聲請案件:「他聲」。
附件 二: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說明
本要點第三點之修正主要係為配合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實施,及檢討現行實務需要後,對於若干案件或實務流程賦予新冠
字,以利案件管考及統計。總計增加「核退毒偵」、「發查毒偵」、「速
偵」、「金他」、「補正」、「蒞追」、「家聲撤」、「家令撤」、「助
美」、「助外」十項冠字;刪除「聲延戒」、「聲免戒」、「聲免刑」、
「觀執費」、「戒執費」五項冠字;及其他必要之文字或內容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