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發修正之「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四十三點」如附件
,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檢附修正要點、修正說明暨修正規定對照表各一份。
附件 一: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四十三點修正條文
四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
要點 (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及依該要點第十四點所定法務
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 (以下簡稱檢察機關獎懲標準表)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以下簡稱共同獎懲標
準表) 獎勵之:
(一) 檢察官全年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
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又全年辦案總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並
無因故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
者,依檢察機關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三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
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二)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
「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
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三) 檢察長全年全署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
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十款
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附件 二: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四十三點修正說明
查近年來檢察官之辦案成績平均分數達九十分以上,是本點原定在符合其
他要件下檢察官辦案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即得予嘉獎一次、二次或記功
一次、二次之規定已有欠妥,爰修正提高至九十五分,以符合擇優獎勵之
立法精神。另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法務部暨所屬
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均已修正為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
件處理要點、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爰配合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