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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308000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要  旨:
檢發「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    旨:檢發「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如附件) ,並自九十三年一月
          九日起施行,請  查照辦理。

附    件: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九三○八○○○九六號函發布
          一  為設置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審議毒品之分級及
              品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毒品之分級及品項、或其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審議事項。
           (三) 其他有關毒品之審議事項。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法務部常務次長兼任之;置委員十六人至十
              八人,由法務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醫藥、法律學者及民間公正人士
              聘任之。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任之。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
              三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均就法務部現職人員派
              兼之。
          五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六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七  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八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九  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經本會審議後,由法務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報請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一○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
                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21 期 75-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