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妨害性自主罪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併定執行刑後,前罪之強
制治療處分期間應如何折抵刑期」法律問題之研究意見乙案
主 旨:貴署函報九十年九月份法律座談會所提關於「妨害性自主罪與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罪合併定執行刑後,前罪之強制治療處分期間應如何折抵刑期」
法律問題之研究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檢文勤字第○九一一○○○五七二號函
及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檢執 (一) 字第○二二八號函。
二 本案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本部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法九十檢字
第○○四一○五號函示刑事法律問題,認於執行上有疑義,報請 貴
署函轉本部釋示,經本部刑事法律問題審查小組決議,請 貴署再行
研究討論後報部審查。合先敘明。
三 按強制治療屬刑罰執行問題,本案妨害性自主罪之「九月」與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罪之「三月」均為宣告刑,非執行刑,其依刑法第五十
一條定應執行刑後,各罪之宣告刑即失去其個別性,合併成一個執行
刑,又依目前實務之見解,本案與他案間如屬同一偵審程序,則本案
之羈押可以折抵他案之刑期,同理,強制治療處分與羇押均是拘束人
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本案主張強制治療期間折抵合併執行之刑期應無
不當,故本部前開函示仍應援用,尚無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