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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9.02 02:2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108012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律師法第三十七條之一適用疑義
主    旨:貴律師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部陳請釋示信函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  復貴律師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信函。
          二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立法旨趣係為避免司法人員離職後轉任律師,
              利用人際關係之方便從事不法行為,是以祇要該司法人員實際任職之
              法院,即應受回避規定約束,本部八十九年法檢字第○一四一○二號
              函釋業已敘明在案;惟司法人員若僅向某一法院或檢察署辦理報到程
              序後,隨即調往其他法院或檢察署任職,並未實際在該法院或檢察署
              工作,其既無利用人事關係從事不法行為之虞,自無須適用律師法第
              三十七條之一迴避該法院或檢察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81 期 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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