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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20:1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411181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指公職人員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
第 1  項所定人員,而利益衝突則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其作為或不
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關係人或取利益而言
主    旨:有關機關擬任用副首長之女,應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限制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之人員,首應究明者係來文所
              稱雲林縣稅捐稽徵處副首長應否申報財產,如是,方有本法適用。
          二、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
              關係人獲取利益。準此,如前開稅捐稽徵處副首長於其關係人(女兒
              )進入該處之人事甄審過程曾有參與(如為評審委員之一,或曾核閱
              相關公文),縱無其他不法情事(如關說、施壓評審委員或承辦人)
              ,仍違法本法第 16 條規定,應科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500 萬
              元以下罰鍰。反之,如該副首長於人事甄選之整個過程皆未參與,甚
              至與其職務本無關聯者,則無違反本法可言。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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