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向其任職之機關購買商品,如商品價格係具有普遍性
、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則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主 旨:有關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及其關
係人,向公職人員任職之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購買產品,是否違反本法第 9 條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財政部 96 年 6 月 13 日台財政字第 09612116140 號函,及本
部矯正司 96 年 6 月 14 日法矯司字第 0960901182 號函。
二、倘係由機關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包括員工優惠價)係具
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則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以公定價格向機關購買前揭產品,應無違反本法規定。
正 本:財政部、本部矯正司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