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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4:2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600359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現任機關首長續聘前任首長時已僱用之臨時人員,其與現任機關首長
如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則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利
益迴避之規定
主    旨:有關機關首長接任前已進用之聘用人員,如與現任首長具有配偶及三親等
          親屬關係,於聘期屆滿後再予續聘,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
          範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6 年 9  月 14 日部銓五字第 0962778328 號書函。
          二、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對聘用約僱人員等非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任用之聘僱人事措施,性質上屬本法第四條所稱相類「任用
              、陞遷、調動」之非財產上利益,此有本部 93 年 5  月 4  日法決
              字第 0930011538 號函釋足憑。故現任機關首長續聘前任首長已僱用
              之臨時人員,而該員與現任首長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因此舉
              將使該員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非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所許,亦有本部 93 年 7  月 6  日政利字第 0931109981 
              號函釋足供參照;至聘用人員倘與現任首長屬三親等之親屬關係,因
              非本法第三條所稱關係人,應無本法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考試院研擬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一項,雖明定聘用人
              員之續聘案,應由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及考核結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
              查通過,惟機關首長既具有最後人事核定權,揆諸本部前開函釋,自
              應受本法規範。 
正    本:銓敘部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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