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國家機密公文處理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2 月 3 日(095)潔泰字第 0003243 號書函。
二、針對所提疑問,本部意見如下:
三、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互相行文之國家機密,無論其係創文或轉行其
他機關來文,均為國家機密原件,要難以國家機密之複製物視之,其
銷毀除因戰爭、暴動或事變之緊急情形,非予銷毀無法保護者外,自
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經解除機密後始得依法銷毀。
四、 貴局現行作法如有洩密顧慮,似應先衡酌內部單位間互相行文之必
要性,得以面洽或會議方式進行者,儘量避免行文;至必須以書面洽
辦國家機密者,似可考量其他可行方法,例如將原件依法定程序遞送
或影印送(會)辦,並依機密文書「專責處理」、「減少層次」、「
限制分發」等原則處理,以確保國家機密,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