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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8.29 02:53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407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要  旨:
經夫妻一方死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之遺產認定
主    旨:有關函詢夫或妻一方因其配偶死亡,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請求分配之財產移轉究屬繼承人繼承取得後之
          財產移轉,亦或生存配偶取得非屬遺產之財產移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10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62510  號函。
          二、查本部 85 年 6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15978  號函略以:「按民法
              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乃夫妻財產之清算與分割,與繼
              承財產無關,故聯合財產關係若因夫妻一方先於他方死亡而消滅,應
              先依民法第 1028 條及第 1029 條規定分離夫妻各自之原有財產,嗣
              後生存之配偶再依親屬編上開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經依
              上開規定清算分離後屬死亡配偶之財產者,始屬其遺產…」易言之,
              夫妻一方死亡,經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清算分離後屬
              死亡配偶之財產者,始屬遺產,而由繼承人繼承(此時生存配偶尚可
              基於繼承人地位而與其他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又因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性質上屬債權請求權,其內容及範圍須待請求並清算之
              後始得確定,並由生存配偶主張對某特定財產取得管理支配權及辦理
              相關土地登記。是以,生存配偶可能取得現金、動產或不動產,倘清
              算結果由生存配偶取得不動產者,該不動產即非屬遺產,反之,如清
              算結果生存配偶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則該不動產即屬遺產,如無特
              別特定,即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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