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法規中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之數目計算疑義
主 旨:貴局函詢關於法規中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之數目計算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九十局考字第○九一○○○○○八五一
號書函。
二 按刑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
.計算。」參照上開規定,法制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
包含該本數計算,合先敘明。次按民法第一百十九條定:「法令、審
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
規定。」另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是以,有關年齡之計算,若無其他特別規定外,應依週年計算法,以
實足年齡計算,自出生之日起算足一年為一歲 (參施啟揚著,民法總
則,第三百三十九頁參照) 。來函說明二所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
送具有駐外工作資格人員赴國外進修外國語文實施計畫」第二點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出國進修外國語人員須具備「四十五歲以下」之資格
條件。其所稱「四十五歲以下」,參照前述說明,應指未滿四十五歲
及四十五歲整。如年齡為四十五歲零一天者,因已逾四十五歲整,即
不符規定要件。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李世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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